加装水下可视设备用弩射鱼
3名男子非法捕鱼被立案调查-九游会登录入口首页
被查获的禁用渔具。
●南充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乐校臣 文/图
当嘉陵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从嘉陵江底拉上一个禁用渔具时,花了一些时间才弄清楚这种禁用渔具的运行机制:使用者将弩放入江底后,通过摄像头、数据线和显示屏,在岸上观察水中情况,然后遥控弩,射中水中鱼儿,最终将鱼儿捕捞上岸。查获这种禁用渔具,在我市尚属首例。
4月22日,嘉陵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通过视频监控设备,对嘉陵江流域进行查看时,发现在嘉陵区河西镇三教庙村境内嘉陵江段,3名男子躲在岸边草丛中,疑似在禁钓期非法垂钓。
执法人员赶到该处,将徐某、徐某某、陈某三人挡获,并查获一条被三人非法捕捞的渔获物。这条重2.2千克的渔获物,头部有个直径约0.5厘米的贯穿孔洞。
执法人员查获三人使用的一台显示屏,结合渔获物有贯穿孔洞,初步判断三人非法锚鱼,但现场并没有发现锚鱼杆。
显示屏上,有一条数据线通向嘉陵江底。执法人员拖拉数据线,很快从江底拉上与数据线相连的一把弩,弩上箭杆与渔获物头部贯穿伤吻合。
此前,执法人员从未查获过这种禁用渔具。详细核实后,执法人员确定,该禁用渔具属于投射箭铦耙刺(俗称弹弓射鱼器,在岸上对水面鱼儿进行射击)范畴,但在常见的投射箭铦耙刺基础上,进行了升级:加装水下可视设备,用弩代替弹弓。
徐某等三人交代,当日,三人驾车来到三教庙村,用一台小型遥控船驮着弩进入嘉陵江,然后在岸上遥控船只放下弩,让弩沉入江底。
通过弩上的摄像头以及数据线,三人在岸上使用显示屏观察水中情况。当体型较大的鱼儿出现在弩前方时,便通过显示屏遥控发射长约70厘米的箭杆射中鱼儿。
箭杆上有绳索与弩相连。射中鱼儿后,将鱼和弩拉回岸上,并对弩重新上弦,然后又用遥控船将弩放进江底。在非法捕捞一条渔获物后,三人被执法人员挡获。
这把弩上有3根橡皮筋,成年男子难以同时拉动3根橡皮筋完成上弦,往往要逐一拉动每根橡皮筋才能完成上弦。
据了解,弩属于管制器具,非法携带将被追究法律责任。这把弩安装有脚架,执法人员推测,这把弩可放置在陆地上,遥控射击。
4月24日,记者了解到,嘉陵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已就此立案调查。
市农业农村局执法监督科负责人介绍,用弩连接显示屏进行射鱼这种禁用渔具,在我市查获的所有非法捕捞案件中,尚属首例。
■相关链接
非法捕捞水产品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捕获物、捕捉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捕捉证,并处以相当于捕获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捕获物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